以案释法:个体工商户债务不可“一注了之”

发布时间:2025-04-27 09:00  浏览量:4

基本案情

(文字:柴梦洁)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水产行因被告某会馆长期拖欠冻货款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发现异常情况,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在开庭次日即匆忙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面对经营者疑似通过注销逃避债务的苗头,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核查注销详情,并连续多次通过电话、现场约谈的方式与经营者深入沟通。在法官讲透法理、阐明利害的引导下,经营者最终认识到注销无法“金蝉脱壳”,主动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当场支付部分款项并承诺分期清偿余款,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法官提醒

个体工商户经营请务必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主动配合法院解决纠纷,试图逃避债务不仅难以得逞,反而会加重法律责任,损害个人信用与社会声誉。诚信经营、依法履约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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