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被爽约、买编制被骗、被套路买车……从司法判例中看清隐性招聘陷阱

发布时间:2025-03-17 17:49  浏览量:6

虚构履历反遭解雇,通知入职最后沦为泡影,被熟人诈骗28万元“买”工作,应聘司机却被套路高价买车……又是一年春招旺季,求职者在忙碌奔走的同时,也要警惕各种招聘陷阱,记者梳理四起真实司法判例,揭示招聘市场中的隐蔽风险与法律盲区,为求职者敲响防范警钟。

虚构工作履历遭解雇

法院:诚信缺失难获赔偿

2023年7月1日,郭某入职中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管一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7月5日,公司总经理以“不需要管理人员”为由,将郭某辞退。

郭某认为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遂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驳回郭某的申请,郭某不服仲裁结果,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中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辩称,郭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原因在于,郭某在个人简历中声称自己有多年生产主管工作经历,但在公司工作仅4天后,就被发现其工作表现严重不符合管理人员岗位的基本要求。经公司调查核实,郭某虚构了其生产车间主管的工作经历,根本不具有生产主管所需的技能或能力,无法胜任该职位。因此,公司以郭某不符合任用条件为由,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后,公司也支付了郭某工作四天的工资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提供的简历内容与其实际工作情况相矛盾。其虚构工作经历,违反诚信原则,以欺诈手段使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与之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始无效,郭某基于无效的劳动关系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入职前被取消岗位

法院:企业爽约被判赔1.5万

2023年11月30日,余某在招聘网站投递简历,应聘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岗位。同年12月1日,公司人事专员致电余某,邀约其前往公司参加面试。12月4日上午,余某与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进行了面试沟通,当日下午便接到公司人事专员通知,正式被录用为副总经理助理。双方确认入职时间为12月11日。

12月5日,余某向原任职公司递交了辞呈,并获得批准,双方完成了工作交接及工资结算等程序。然而,12月7日,余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无法继续录用他。此时,余某的辞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余某认为,因公司未履行录用入职的缔约,导致其失业且失去经济来源,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和经济损失,不仅社保停缴,还因急辞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

因此,余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赔偿其三个月工资损失3.6万元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辩称,因原来的副总经理助理的岗位需要调整,公司在2024年12月7日至12日一直与余某沟通调岗事宜,但余某拒绝调岗且拒绝入职。公司表示,在工作条件和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并未拒绝其入职,而是余某本人拒绝入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

2024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招录岗位达成一致后,应当恪守承诺,遵循诚信原则。公司在通知录用余某后,又告知取消该岗位,导致余某入职担任副总经理助理一职的合理期待无法实现,有违诚信,致使余某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余某由此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结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酌定公司应赔偿余某1.5万元。

花28万买“编制”被骗

法院:不当得利须返还

2019年,24岁的罗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麦某。麦某在罗某及朋友面前大肆吹嘘自己能量大、资源广、路子宽,声称能帮罗某及其弟弟找到好工作,并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诱使罗某向其银行卡及微信转账。从2019年6月至12月份,罗某前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麦某支付了总计28.6万余元。

然而,直到罗某起诉时,麦某仅安排罗某的弟弟在某地从事消防工作,且为合同工,每个月工资约2000元,与麦某当初承诺的“单位有编制、年薪15万元”的工作相差甚远。至于罗某的工作,至今仍没有着落。罗某多次质问麦某原因,麦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敷衍,工作安排也毫无实质性进展。罗某在意识到工作无望后,才恍然大悟——麦某从一开始就在对其实施欺诈,其实际上是一个以帮助他人找工作为幌子,骗取他人信任并收取巨额“介绍费”的骗子。

罗某随即要求麦某返还其转账的28.6万余元,但麦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搪塞,既不安排工作,也不退还钱款。无奈之下,罗某将麦某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麦某以介绍工作名义向罗某收取款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公平就业的权利,还属于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罗某与麦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麦某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麦某应退还罗某不当得利17万余元。

应聘司机却被套路高价购车

法院:重大误解可撤销协议

2024年3月,家住阳江阳春的黄某,在58同城网看到江门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司机信息,遂前往公司面试。

面试通过后,公司工作人员向黄某介绍司机工作的两种方案:一种是租车形式,需交押金1万元、线路费5000元,每月租车费用3300元;另一种是供车形式,无需交线路费和押金,每月只需支付2600多元。

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黄某决定购买公司推荐的吉利远程FIE车型,并办理了订车首付手续。黄某当场向公司支付车辆定金5000元,剩余首付尾款5800元则计划在提车时支付。

然而,黄某在返回途中越想越不对,于是致电吉利4S店咨询,得知吉利远程FIE 2023款的市场价仅为88000元,而公司向其兜售价格竟高达145680元,差价巨大。当晚,黄某即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取消购车,但经多次交涉,公司拒绝退款。于是黄某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认为,该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高薪招聘信息,一方面虚假承诺高薪工作,另一方面逐步诱导求职者高价购车,使其陷入一种错误认知——即高价购车后就能获得工作机会,实则为公司诱骗求职者高价购置车辆,从中赚取服务费,根本无意缔结劳动关系。黄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受到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黄某与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合作协议》内容看,与黄某最初应聘司机职位的初衷有重大偏差。黄某对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公司因合同取得的5000元定金应退还给黄某。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黄某与江门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合作协议》,公司向黄某退还合同价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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