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过万、公司帮还车贷?应聘货车司机被套路,涉案金额共230余万元,法院:主犯判十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6-05-05 13:30  浏览量:1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杜倩雯

交入职意向金,贷款购车,之后又因公司故意派发的“长途单”“超载单”而“单方违约”拒不退钱,这样环环相扣的“套路运”已成为当下时有发生的新型诈骗手段。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有关“套路运”的新型诈骗案件。该案件中,被告人设立空壳公司,以“招聘司机”等名义诱使被害人贷款购车“入职”,环环相扣骗司机钱财,并在纠纷过多时关闭原公司,另设新公司逃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各环节骗取的钱款均计入犯罪数额,整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案中,被告人廖某春、张某、刘某等人租用写字楼成立空壳物流公司,专门锁定持有C1驾照的无车求职司机为诈骗目标,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公司协助零首付购车”等虚假广告,吸引求职者应聘,并用“固定路线、费用日结、 公司可代还贷款”“保证有活、月入过万”等话术,骗取求职者4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意向金”,再以支付车辆贷款差价、协助转让贷款等名目以及虚报车辆价格等手段,在诸多环节骗取被害人钱款,并通过故意派发运输“长途单 ”“超载单”等方式,陷被害人于“单方违约”状态,以此为由拒绝向受害人退还骗取的钱款,同时,在纠纷过多时关闭原公司,另设新公司逃避退还钱款责任。截至案发,廖某春等人共计诈骗60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230余万元。

此案中,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春等人提出上诉,认为涉案公司业务模式是正常商业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裁判理由写明,以“招聘司机”为名的新型“套路运”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与“套路贷”诈骗案件一样,其突出特征在于“套路”。在“套路运”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设计了一套包括引流、面试、购车、派单、解约等环节的完整行骗“套路 ”,所有行为均按照预设计划推进实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犯罪整体。因而,“套路运”各环节骗取的钱款均应计入犯罪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整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