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被套路”,离职“被自愿”,西安法院判决案例揭示——“承诺书”不等于“免责书”
发布时间:2026-03-17 14:00 浏览量:2
“我入职时被要求签订放弃社保的承诺书,离职时又被要求写‘合同期满、自愿离职’,本以为维权没戏了,没想到法院帮我讨回公道!”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梁某激动地说。
3月9日,记者连线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当事人梁某。这位在西安某公司当了三年司机的普通劳动者,从被迫离职到走上法庭,历经仲裁、诉讼,终于讨回了属于自己的经济补偿,也揭开了一场用人单位“套路”劳动者的真相。而他的遭遇,正是无数打工人可能面临的困境。
入职被套牢:看似多拿钱,实则埋隐患
2021年3月,50多岁的梁某入职西安某公司,成为一名司机。
“当时公司说基本工资4170元,干得好还有补贴,但是要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梁某回忆,当时他虽有顾虑,但想着找份稳定工作不容易,加上公司相关负责人一句“不影响啥,还能多拿点钱”,就稀里糊涂签了字。
入职后,听同事议论才知道,社保是国家强制规定,公司不给交就是违法,而且公司给有些职工也交了社保。“我几次找公司要求补缴社保,都被以‘你签了承诺书’‘公司有困难’为由推脱。”梁某说,他心里犯嘀咕,却又不敢轻易辞职,一家人的生计都靠这份工资。
转折发生在2024年2月底。梁某发现,原本有16名员工的公司,只剩下2人在岗,“当时公司已经没有工作岗位,大家先被安排至另一家单位上班。”梁某说,随后公司通知他来办理离职手续,要求他填写一份离职申请。
梁某没有过多考虑,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离职申请书上写下了“合同到期,自愿离职”八个字。
离职后,越想越委屈的梁某决定维权,以公司应补缴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向当地仲裁委提请仲裁。当收到仲裁委不予支持的裁决时,不服裁决的他,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决心讨回公道。
离职涉迷局:诱导签自愿,法官辨真伪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承办法官雷俊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核心焦点集中在“放弃社保承诺书”和“自愿离职申请”的效力上。
“离职申请是本人自愿,还是公司让签的?如果本人提出申请,应是梁某自书离职申请,但离职申请分明是制式的?”雷俊雅一语中的。
西安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梁某是“自愿离职”,且入职时签署了放弃社保承诺书,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签署的文件负责,承诺书和离职申请都能证明他主动离职,不符合补偿条件。”代理人还称,梁某承诺自己在户籍地缴纳了城乡居民保险,公司未缴社保无过错。
“我签承诺书、写自愿离职,都是公司要求和引导的,我不太懂法律和政策啊!”梁某情绪激动地说,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补充道,公司突然裁员属于变相逼迫离职,且未依法缴纳社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便有承诺书,也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
庭审中,一个关键疑问浮出水面:梁某离职申请中写的“合同到期”是否属实?雷俊雅当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核实期限,公司先是称“当庭未带”。而在限定的7日内,仍未提交任何劳动合同。
雷俊雅法官当庭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同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愿离职,需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既不能证明“合同到期”,也无法证实“自愿离职”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因该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雷俊雅结合梁某提交的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依法采信了将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变更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4907.64元。
胜诉敲警钟:法律不纵容,合规才长久
经过法院细致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终于有了结果——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西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某经济补偿金14722.92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元也由该公司承担。
对于这笔补偿金的计算,雷俊雅解读:梁某从2021年3月入职,到2024年3月离职,整整工作了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是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算,所以公司要支付梁某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因为公司没有提交劳动合同,没法确定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法官就结合梁某提交的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最终认定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是4907.64元。这样一算,补偿金就是4907.64元×3个月=14722.92元。这个结果很公正,既没有支持梁某主张的3.5个月补偿,也没认可公司拒绝支付的说法,做到了精准裁判。
拿到判决书的梁某感慨道:“历时一年多的维权之路,并不容易,但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我终于讨回了公道,也希望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面对判决,西安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这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终保障。
结合这起案件,雷俊雅法官提醒,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均无效,用人单位企图以此规避责任,终将承担法律后果;同时,劳动者在离职时,若遭遇用人单位胁迫、诱导签署“自愿离职”文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此外,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主动履行举证责任,若拒不提供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刘敏表示,当前劳动纠纷多发且类型多元,职工应主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提升对职场侵权行为的辨别能力,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如遇法律问题或权益受损,可拨打12351陕西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工会将积极回应职工诉求,依法提供帮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手记
这起案件的胜诉,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的生动实践。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对弱势地位,以“自愿承诺”“格式条款”等形式,试图转嫁法定的用工责任与经营风险。这类行为,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场无小事,签字须谨慎。劳动者在面对企业提出的各类“格式文件”或“承诺书”,要增强辨别意识,不因急于入职而草率签字,更不因心存顾虑而放弃质疑。法律是维护权益最坚实的武器,任何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自愿承诺”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任何试图以“套路”规避责任的行为,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审视和社会的监督。
编辑:胡潇
校对: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