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0 19:51  浏览量:2

观点网讯:10月20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梦洁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梦洁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9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姜天武、涂云华、李云龙,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2022年至2024年度,公司直营专柜、子公司福建大方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方睡眠”)直销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跨期确认情形,公司销售返利存在跨期冲减营业收入情形,职工薪酬及社保存在跨期计提情形。

二是大方睡眠通过往来款的方式向叶某峰提供财务资助。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叶某峰拆借资金余额合计为6,602.73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对叶某峰拆借资金余额为6,337.63万元。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不完善,且怠于向叶某峰追偿拆借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天武、总经理涂云华、财务总监李云龙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姜天武、涂云华、李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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