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不合法 借钱小心被套路

发布时间:2025-06-13 17:42  浏览量:4

平安广西网防城港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邹优健 通讯员 何绮慧)近年来,民间借贷套路层出不穷,一些出借人凭借优势地位,采用一些看似约定俗成的方式确立借贷内容,实则可能是违法的。比如“砍头息”这一利率陷阱,人们就知之甚少,容易被套路。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4月,赵某向叶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期3个月,借期利息每月4%。借期届满后,赵某未依约还清款项,叶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剩余本金4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金额各执一词。赵某辩称,实际借到的款项是4.6万元而非5万元,叶某在出借款项时先收取了4000元的利息。叶某则称,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借款金额为5万元,利息4000元是赵某同意给的。

防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叶某在预先扣除4000元借款利息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4.6万元借给赵某。赵某已偿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600元。

防城区法院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虽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是5万元,但叶某将4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赵某实际借到叶某的款项为4.6万元,故本案的借款本金认定为4.6万元。另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4%,即年利率48%,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相关规定,根据借期和赵某还款情况,借期内利息总计应为1667.42元,叶某已取得的赵某支付利息1600元,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赵某至今尚欠叶某借款本金3.6万元,应偿还叶某借款3.6万元。

法官提醒:

“砍头息”是借贷中常见的套路之一,指的是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款项的行为。本案中,叶某向赵某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的4000元即为“砍头息”。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均已明确对“砍头息”不认可,“砍头息”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建立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守约原则,依法依规约定借贷有关事宜,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在财产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